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3號
MLDV,106,訴,193,20190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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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何玉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圳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8,66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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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