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714號
MLDV,106,苗簡,714,201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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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14號
原   告 盧芷瑩 
兼法定代理 劉麗君 

原   告 盧毅修 
      盧燕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辰台 
被   告 台灣苗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謝福弘 
訴訟代理人 張賀婷 
      何兆勳 
      蔡梅菁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 代理人 陳俐敏 
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康世明 
訴訟代理人 江佳蓉 
      呂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108 年3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理 由
一、本院前認定苗栗縣政府民國106 年6 月19日府地測字第0000 000000B 號通知書及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06 年8 月4 日 竹騰資字第009823號謄本行政處分為本事件之先決問題,而 依原告之聲請,於107 年4 月19日裁定於該行政處分之行政 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522 至524 頁) ,惟經函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該院函覆該院承辦之107 年 度訴字第151 號案件,經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不服抗 告至最高行政法院,仍經該院107 年度裁字第1499號裁定駁 回抗告而確定(本院卷第578 至582 頁、第628 頁)。是本



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 ,依職權及依原告聲請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裁定。二、另定於108 年3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 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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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