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6年度,4號
MLDV,106,原訴,4,2019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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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璋 
法定代理人 林昇威 
      簡文婷 
上列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楊順吉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
9,2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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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