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璋
法定代理人 林昇威
簡文婷
上列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楊順吉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
9,2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