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21號自 訴 人 李雅玲被 告 內政部消防署全體消防員13313人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管轄區內所有消防員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管轄區內所有消防員 嘉義縣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基隆市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彰化縣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新竹市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臺東縣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花蓮縣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連江縣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金門縣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雲林縣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2063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管轄內所有消防員(1517人)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而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343 條、第307 條亦有明文。二、查自訴人李雅玲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自訴程式 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命自訴人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正本業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 於自訴人,此有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21號刑事裁定及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自訴人迄今依然未能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依 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