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61號
MLDM,108,聲,261,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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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文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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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