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30號
MLDM,108,聲,230,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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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士建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執聲付
甲40),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士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士建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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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