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7年度,80號
MLDM,107,簡上,80,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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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
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並請被告攜帶108 年3 至5 月份,已依
調解筆錄每月按期匯款新臺幣5 萬元予告訴人謝文銘之證明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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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