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5號
HLDV,108,除,5,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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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潘坤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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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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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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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潘坤榮│第一銀行花蓮分行│107年9月31日│35,156元 │2262704 │04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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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