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8年度,40號
HLDV,108,重國,40,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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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40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花蓮縣議會

法定代理人 賴進坤 
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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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