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7號
HLDV,108,補,77,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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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行政院 
兼法定代理 蘇貞昌 

被   告 蘇貞昌 
被   告 林佳龍 
被   告 王在莒 
被   告 林富英 
被   告 蘇映晨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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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