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行政院
兼法定代理 蘇貞昌
人
被 告 蘇貞昌
被 告 林佳龍
被 告 王在莒
被 告 林富英
被 告 蘇映晨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