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林以勝
被 告 晏全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美華
人
被 告 陳美華
被 告 陳玉榮
被 告 楊炎煌
被 告 林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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