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號
HLDV,108,補,62,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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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林以勝 
被   告 晏全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美華 

被   告 陳美華 
被   告 陳玉榮

被   告 楊炎煌

被   告 林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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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晏全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