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7號
HLDV,108,補,47,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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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林清照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蘇正德 
被   告 黃柏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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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