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林清照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蘇正德
被 告 黃柏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