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32號
HLDV,108,司簡調,32,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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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秀子 
聲 請 人 林玉嬌 
聲 請 人 林玉妹 
聲 請 人 林金順 
聲 請 人 林金享 
聲 請 人 林金枝 
聲 請 人 游林金英
聲 請 人 林金珠 
聲 請 人 林辰翰 
聲 請 人 林語涵 

聲 請 人 林語慧 
上十一人共
同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易宗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暨起訴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易宗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本院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地址寄送調解通知書後, 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嗣本院命聲請人補正 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僅具狀陳報無法提出補 正,堪認本件送達相對人之文件,已無合法送達通知相對人 到院調解之可能,而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 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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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