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温彥雄
聲 請 人 邱松山
聲 請 人 徐櫻香
聲 請 人 張仁德
相 對 人 王翔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林啓堂與相對人及聲請人等4人 於民國(下同)84年8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相對人 及聲請人等4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24,17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84年8 月16日土地買賣契約所發生之債務,經登記在案。三、又案外人林啓堂與相對人及聲請人等4人於民國84年8月16日 簽立切結書,約定由相對人及聲請人等4人出資購買附表所 示不動產,並暫時過戶於案外人林啓堂名下,惟案外人林啓 堂於89年10月25日未經全體同意,擅自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以 買賣名義移轉登記於出資人之一之相對人,又聲請人等4人 寄送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返還,皆置之不理,顯見清償期已 屆至未獲清償,且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 權利,為此聲請人列王翔義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切結書影 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花蓮縣地籍異動索引 三件、郵局存證信函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四件、戶籍 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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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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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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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壽豐鄉 │平和段│ │0690 │(空│(空│2361.85.│ 全部 │王翔義(全部) │
│ │ │ │ │ │-0000 │白)│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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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
重測前: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段0000-0000地號重測後: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