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號
HLDV,108,司拍,1,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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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三郎 
相 對 人 林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6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2,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105年10月16日訂立借款契約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 期為105年12月30日,經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 款期間自105年10月16日至105年12月30日止,清償期已屆至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 本票影本一件、借款承諾書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 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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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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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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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吉安鄉 │仁廉段│ │0621 │(空│(空│111.00 │ 全部 │林秀春(全部) │
│ │ │ │ │ │-0001 │白)│白)│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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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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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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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0839 │花蓮縣吉安│仁廉段 │住家用、│一層52.78 │198.37│陽台 │9.30 │平方公尺│ 全部 │林秀春(全部) │
│ │-000 │鄉東海八街│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53.54 │ │ │ │ │ │ │
│ │ │37號 │1地號 │土造、4 │三層53.54 │ │ │ │ │ │ │
│ │ │ │ │層 │四層38.51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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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