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0號
HLDV,108,司促,840,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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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學成 
債 務 人 吳聖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肆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3.139%  │
│  │60492 │月05日起  │      │       │
│  │元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492 │10月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每│
│  │   │      │      │次違約金最高連│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個月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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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