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7號
債 權 人 李峻丞即冠丞鋁門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紫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8年1月23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請提出債務人 劉紫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該通 知書已於108年1月2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致無法確認當事人,揆諸前 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