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張至中
債 務 人 賴煜文
債 務 人 黃美娟
一、債務人賴煜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壹萬
肆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賴煜文之財產執行
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黃美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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