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 務 人 蕭小鳳即蕭意仙
債 務 人 蕭聖運
債 務 人 林莉雲即林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零參拾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小鳳即蕭│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8年 │按年息1.15%計 │
│ │4030元│意仙、蕭聖│8月13日起 │3月20日止 │算之利息 │
│ │ │運、林莉雲├──────┼──────┼───────┤
│ │ │即林淑貞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5%計 │
│ │ │ │3月21日起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小鳳即蕭│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8年 │按年息0.115%計│
│ │4030元│意仙、蕭聖│9月14日起 │3月13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運、林莉雲├──────┼──────┼───────┤
│ │ │即林淑貞 │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8年 │按年息0.23%計 │
│ │ │ │3月14日起 │3月20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3%計 │
│ │ │ │3月21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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