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63號
HLDV,108,司促,1463,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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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債 務 人 高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玖拾肆元,及
  其中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
  陸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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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