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98號
HLDV,107,訴,398,2019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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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吳永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意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
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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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