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7年度,9號
HLDV,107,司監宣,9,2019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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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監宣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志成 


非訟代理人 陳奕榕 

關 係 人 陳聖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陳忠義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
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受監護宣告人姓名「郭宏秋」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忠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 ,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 自明。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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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