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45號
HLDV,106,訴,345,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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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   告 萬美媛 

      萬岳梁 
      萬家希 

      萬庭伃 
      萬京霖 
      羅秀玲 
      劉玉蘭 

兼 上七 人
訴訟代理人 萬開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金旺 
      蔡德貴 
      何德財 
      何連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一百零七年度偵續字第十一號、一百零七年度他字第六十六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次按上開規定中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 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 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 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 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蔡金旺蔡德貴何德財涉嫌共同偽造文 書、詐欺、背信及侵占等,以詐騙之手法,謊稱有公家機關 將以行政處分收歸原告與被告先祖何阿福名下之花蓮縣光復



鄉東富段709、713、720、720-1、768、769、777、795、80 2、802-1、802-2、802-3(802-1至802-3係由802 所分割而 成)地號、阿托莫段1490、1553地號、西富段465 地號等土 地及阿托莫段359 地號土地之耕作權為國有,而使各繼承人 即原告等交付印鑑等辦理,惟竟將上開土地及耕作權全數登 記於被告母親何阿女名下後,再分別移轉於被告名下,嗣後 在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下,將部分土地轉賣移轉至他人,爰 起訴請求被告應將上開土地移轉登記及塗銷上開耕作權,並 移轉登記與原告等人公同共有。
三、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等罪嫌,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續字第11號、107 年度他字第66號偵查在案,復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被告是否涉有詐欺等之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偵查案件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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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