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5號
HLDM,107,附民,35,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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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劉俊千

被   告 曹明宗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33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明宗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劉俊千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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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