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28號
HLDM,107,附民,128,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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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林叡傑
被   告 潘俊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239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 239 號為諭知無罪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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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