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葉佳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珮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
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