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4號
TTDV,108,司促,904,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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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國宏於民國106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
    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113年05
    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13日止累計
    526,192元正未給付,其中505,061元為本金;19,838元
    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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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505,061元     │108年3月14日起至  │15.06%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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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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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