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國宏於民國106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
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113年05
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13日止累計
526,192元正未給付,其中505,061元為本金;19,838元
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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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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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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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05,061元 │108年3月14日起至 │15.06%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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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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