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1號
TTDV,108,司促,901,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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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宋井田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宋井田子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8年2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5236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新臺幣246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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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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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236元     │108年2月23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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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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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