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宋井田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宋井田子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8年2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5236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新臺幣246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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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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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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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236元 │108年2月23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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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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