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 務 人 曾東峯
債 務 人 陳萬寶
債 務 人 許衍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東峯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7日邀同債
務人陳萬寶,許衍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3年12月17日起至110年12月
17日止,每六個月壹期,分1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
息按本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為3.62%)加碼年息
1.38%機動計付(目前計為年利率5%)如有違約並可依
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曾東峯應於每月1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6
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
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
陳萬寶,許衍山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
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
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