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志弘
債 務 人 潘劭銓
債 務 人 潘文勝
債 務 人 孫貴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柒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劭銓前就讀臺東成功商業水產職業學校時,
邀同債務人潘文勝、孫貴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
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證一)
,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
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
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
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
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潘劭銓自民國105年4月7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
,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67,070元整(證三)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聲請人於108年2月26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
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
之利率為2.15%。)、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
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債務人潘文勝、孫貴珍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
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狀請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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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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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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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7,070元 │107年7月1日起至 │1.15% │107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8年2月25日止 │ │108年2月25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108年2月26日起至 │2.15% │1080年2月2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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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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