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志弘
債 務 人 林建堯
債 務 人 林玉慈
一、債務人林玉慈、林建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
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建堯前就讀臺東育仁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林
玉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
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證一),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
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
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
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
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
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
1.1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林建堯自民國101年11月30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
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
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8,462元整(證三)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108年2月26日轉列催收款項,當
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
後之利率為2.1 5%。)、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
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債務人林玉慈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
,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證四:內政部提供債務人
戶籍資料),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
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
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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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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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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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462元 │107年7月13日起至 │1.15% │107年8月14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8年2月25日止 │ │108年2月25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108年2月26日起至 │2.15% │108年2月2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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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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