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秀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秀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秀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 年3 月22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各 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 年,復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3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 10801589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001 號函 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