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蔡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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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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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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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74172-0 │ 1 │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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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原名稱: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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