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27號
TNDV,108,訴,427,2019032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安德福 
被   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被   告 永鉅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則安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8 年3 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各1 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1/1頁


參考資料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鉅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