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8號
TNDV,108,補,228,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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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蘇民峰 
      余俊章 


被   告 陳啓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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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