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林義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永鉅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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