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6號
TNDV,108,補,226,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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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薛博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鉅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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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鉅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