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薛博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鉅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