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5號
TNDV,108,補,215,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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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張梅楨 
      蘇柏瑞 
      張紋馨 
      侯志昆 
      張碧珊 
      鄭佳媜 
      王美玉 
      林筱瑩 
      黃世維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隆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 分別如附表所示,分別應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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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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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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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梅楨│2,555,090元 │ 26,3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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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蘇柏瑞│2,555,090元 │ 26,3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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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紋馨│1,000,000元 │ 10,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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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侯志昆│1,000,000元 │ 10,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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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筱瑩│1,000,000元 │ 10,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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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黃世維│1,000,000元 │ 10,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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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張碧珊│2,000,000元 │ 2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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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王美玉│2,000,000元 │ 2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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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鄭佳媜│2,000,000元 │ 2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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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