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劉宗興
訴訟代理人 李美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宗輝、劉娟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
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