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5號
TNDV,108,補,185,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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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劉宗興 
訴訟代理人 李美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宗輝劉娟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
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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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