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朱義國
朱雅瑟
朱雅喆
朱恩中
朱恩慈
朱國雄
朱建東
朱逸民
朱佑民
朱門典
朱增强
朱西河
朱培元
被 告 朱惠英
詹朱玫瑛
朱育嫻
簡朱晚翠
朱翠連
朱翠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7750元(
詳如附表所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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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系爭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350/480×456×2700=89萬775│
│ 0。 │
│⒉參照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要旨:「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
│ 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三十二年院字二五○○號解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
│ 上訴人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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