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日科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秉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79,5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