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5號
TNDV,108,補,165,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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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日科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秉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79,5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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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科電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