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9號
TNDV,108,補,159,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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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蔡丁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58,653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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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