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
再審聲請人 今日大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垣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江易修、張瑋峻間聲請再審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4日107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7條、第505條、第436條之
32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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