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0號
TNDV,108,補,110,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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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杜俊弘 
訴訟代理人 杜秀月 
被   告 杜志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將占用原告所有土地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面積5 平方公尺計算,按民國108 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
15,200元×5 平方公尺=76,000元);訴之聲明第2 項則為原告
附帶請求租金,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7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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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