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温新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一五五四六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及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其中關於債務人「溫新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新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 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 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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