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債 務 人 朱惠靖
代 理 人 張仁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債務人詳實陳報財產,例如存款、動產、保險公司保單,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政部臺 灣省南區國稅局105年、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提出最近1個 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正本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紅色聯單)正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朱漢珍、張秀琴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5年及10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除聲請人 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 費用?
四、債務人自陳其現為餐飲店之員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3,000 元,請債務人補提該餐飲店名義所出具在職證明書暨自107 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請務必加蓋公司章或 雇主簽名)。
五、又聲請人提供上開之綜合信用報告,若記載曾與銀行公會債 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時,則請債務人務必據實以下 說明:
(一)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二)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三)係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 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 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六、請說明債務人和其受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或保險金?若有,請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