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67號
TNDV,108,消債更,67,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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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裴金龍(原名斐金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附件:
⒈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每月固定領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 大隊之薪資新臺幣(下同)6,800 元?如否,請說明平均每 月固定領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之薪資數額為何 ?
⒉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趙素梅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 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 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 (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⒊聲請人每月是否支出聲請人配偶趙素梅之扶養費?如有,每 月扶養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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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