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仁士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附件:
⒈請提出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務清理條例前 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正本。
⒉請說明聲請人、王咨正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 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 ?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 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⒊請聲請人補提薪資證明,並陳報每月扣薪金額。 ⒋聲請人是否曾向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 洽談個別協商?如有,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 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請立即向上開公 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 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雙方達成之協 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 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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