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686號
TNDV,108,司繼,686,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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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王家安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王張秀蓮(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000號)於108年1月2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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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