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53號
TNDV,108,司繼,253,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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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李衍志律師即吳慶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吳慶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吳慶智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慶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819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慶智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 人期間,聲請人依法辦理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等事務,現被繼 承人遺產正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拍賣執行中,爰依法請求酌 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819 號民事裁定、本院105年度司家催第28號公示催告裁定等文 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吳慶智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104年度司繼字第819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留有1筆不動產,第一次拍賣價額約為 340,000元,遺產內容尚稱單純,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 管理之內容除為清查被繼承人財產、收受強執執行事件文書 ,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相 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處理事項明細表及相關文件等在卷 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 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 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 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35,000元 ,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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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